榮譽顧問聘任辦法

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榮譽顧問聘任辦法

民國108年1月20日第一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通過

  • 第一條  為延聘傑出人士協助本會發展,特訂定本辦法。
  • 第二條  凡在專業上有卓越成就,或對社會有特殊貢獻並關心本會之發展者,得 聘為本會榮譽顧問。
  • 第三條  榮譽顧問由理事長提出,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敦聘之。
  • 第四條  榮譽顧問之聘期與理事長之任期同。
  • 第五條  榮譽顧問為無給職,參與本會之計畫或活動時,本會得提供必要之支援。
  • 第六條  本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